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周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4年04月12日20时11分许,肖某某驾驶湘E06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线管所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4mg/100mL。经查证,肖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驾驶证被注销,2023年4月19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此次系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前一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 5、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