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五)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刘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刘家*******。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在桑植县澧源镇XX酒店停车场内,曾X乔停放在XX酒店停车场内的宝马(车牌号:湘GS5XX5)轿车,因天气原因被大水淹没。2025年6月22日18时许,曾X乔因与XX酒店方对于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遂将自己的车辆以及朋友的一台车辆堵在XX酒店入口处,以此要求XX酒店方进行赔偿。2025年6月23日晚XX酒店报警后,经劝导,曾X乔将其朋友堵在XX酒店门口的车挪走,但以泡水车无法驾驶为由未将自己车牌号湘GSXX85的宝马车挪走。2025年6月27日晚,经再次劝导,曾X乔将其停放在XX酒店门口的车牌号为湘GSXX85的宝马车移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1.(2)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