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交)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一六*******,现住湖南省宜章县一六*******。
现查明:2023年10月18日20时56分左右,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宜章县梅岩公路行驶时,途径宜章县梅岩公路1KM+200M(宜章县岩泉镇小水凹村)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mg/100ml,经查,李××2021年6月24日01时08分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2、查获经过;3、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酒精测试单;5、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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