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6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0时24分许,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新日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沿双峰县城和森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和森路万福桥地段,碰撞行人彭军,造成李×和彭×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将彭×送往了双峰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经查,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及本人陈述;现场勘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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