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迎)决字[2025]第071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现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违法行为人曾XX为返利在网上刷单,其名下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34100004585941)接收受害人张XX被诈骗的1501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X的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