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公(菁)决字[2025]第032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
  现查明:2023年8月4日,违法行为人李XX提供农业银行卡给同村村民杨X进行收款,当次杨X用李XX银行卡接收了资金20000元,其中李XX获利2000元。2023年11月29日,违法行为人李XX提供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卡给杨X及其同伙“X哥”进行收款,当次杨X及其同伙“X哥”用李XX银行卡接收了资金25600元。杨X及其同伙“X哥”两次利用李XX银行卡接收了异地电信诈骗案受害人的受骗资金或来历不明的资金共计45600元。违法行为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2、银行卡交易流水;3、异地公安报案案源材料;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2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通道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