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昭)决字[2025]第084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6时许,张某在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XX一街X栋X单元楼梯间因琐事与黄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某推搡黄某,黄某反抗用手打了张某的头部位置,张某遂用左手掐住黄某的脖子,用右手殴打黄某的头部,后抓住黄某的身体将其打到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陈述、黄某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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