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张家界所)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9时许,甘x芹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森林公园检票口,使用伪造的导游证欲进入门票站被工作人员查获,被查获的疑似伪造的导游证经鉴定为伪造的导游证。甘x芹已构成使用伪造的证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武陵源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导游证鉴定证明、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及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十一.1.(5)之规定,现决定对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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