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高)决字[2025]第08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横岭瑶*******,现住横岭瑶族乡沙窝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李*驾驶湘M7P515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道贺高速道州收费站下高速,执勤民警对其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已经超过酒驾标准,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2020年9月28日在道县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乙醇含量为:67mg/100ml。因在交管系统中缴纳了罚款,本次处罚不再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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