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醪)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水东*******,现住:洞口县水东镇高新*******。
  现查明杨XX于2025年1月中旬期间,在居住的洞口县城文昌街道住所,利用本人手机上网登录买卖虚拟币的OKpay平台登记注册了个人账户、并绑定了本人名下的湖南农商银行账户,而此将此农商银行账户挂在平台上作为卖币收款账户并参与买卖虚拟币交易,以此谋利。2025年1月16日15时17分,杨XX在该平台个人账户挂售的虚拟币,成功交易卖售了标值2000元虚拟币;与此同时其名下该农商银行账户上收到了户名黄XX、某工商银行账户转来2000元交易钱款,该笔钱后被杨XX用于个人消费完毕。 经查,黄XX当时转账到杨XX上述涉案农商银行账户上的2000元钱款,系其当时参与网络赌博下注的1笔赌资,黄XX上述行为已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立案侦查;杨XX事先并不明知黄XX转账款实际原由、也并未伙同黄一起参与网络赌博或者网络电信诈骗活动及其他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为其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上述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违法所得钱款的帮助行为。
  以上事实有1、上级下发本案线索材料(深圳南山警方的受立案材料);2、本人陈述及申辩;3、行为人登记注册买卖虚拟币账户的截图及买卖虚拟币交易记录截图;4、涉案银行卡账户资金流水;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