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白公*******,现住新宁县金石镇白公*******。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王×宝酒后驾驶湘E××671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自东风路往上三角坪方向行驶,13时27分许,当车辆行驶到新宁县金石镇东风路犁头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38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王×宝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所驾车辆状态:正常。并曾于2014年10月24日19时40分,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综上所述,王×宝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宝的陈述和辩解、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人车合影、第一次酒后驾驶处罚决定书、车管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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