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塘)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3月份的一天,袁*在一个叫PG的网页上参与赌博,使用本人的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绑定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5000595961××),开始玩一款叫“麻将胡了2”的电子游戏,下注金额从0.4元到200元不等,总共充值了3万元,全部输完了,于2025年6月22号12时时许,在该赌博平台提现了一笔1300元到其中国银行卡上,该笔资金涉及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的“杜×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1.袁*的询问笔录;2.银行卡流水;3.其他公安机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