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郴州市桂阳县城郊*******。
现查明:2021年08月13日晚上22时许,雷**驾驶湘LWS69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桂阳县龙潭西路被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就,结果为:2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湖南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雷**在2016年05月05日晚上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交警大队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 2.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户籍信息 4.酒精检测单 5.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 6.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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