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0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新市*******,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新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5日01时08分,雷×饮酒后驾驶湘AF35××5小型新能源汽车,行驶至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西流湾大桥下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雷×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同日01时58分,民警带雷×在益阳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提取了雷×的静脉血样。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
另查明,2017年4月16日,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罚,其违法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或者醉酒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雷×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雷×的血样检验报告、雷×的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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