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毛)不决字[2025]第0076号

  违法行为人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毛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5时许,在东坪村红旗组喻XX在自家院内修建围墙时被洪XX看到,洪XX称其修建的围墙占用了自家的土地,双方由此发生土地纠纷,发生纠纷后东坪村村书记喻XX、副书记曾XX到场协助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洪XX执意前往砌墙工地现场徒手将砖头扒掉,之后喻XX赶到现场与其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洪XX与喻XX二人均受不同程度轻微皮外伤,均无生命危险。经调查,现场无监控录像且二人肢体冲突过程无现场见证人,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说清动手经过。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洪XX、喻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