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177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拜*******,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至7月8日,违法行为人张X在长沙市雨花区莲湖饰品城“XXX”门面,明知是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一天一百元的报酬,仍通过“丝瓜”APP与上线(身份待查)联系,张X将自己名下的3张电话卡(号码:157XXXX4123、157XXXX5092、134XXXX6222)及两台华为手机,为上线架设通讯设备,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实施电信诈骗。其中手机号码为157XXXX092、134XXXX6222的电话卡于2024年7月7日,拨打了受害人田XX的电话,致使其遭遇电信网络诈骗,损失人民币64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通讯话单;身份信息;退赃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