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龙)决字[2025]第0622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浦街*******。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08时许,在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十回港社区,违法行为人龚×喝酒后扬言要杀人放火,十回港社区干部颜××先赶到现场对龚×做工作,龚×继续扬言,颜××通知澧浦派出所驻十回港社区辅警邹××赶到现场,龚×便从家中持刀威胁邹××,说要杀邹××,也扬言要把家中放火烧掉,经社区干部做工作,龚×放下刀,邹××离开后不久,龚×家中起火,龚×便以家中起火没有地方居住为由,先后到十回港社区、澧浦派出所值班室、朱××(十回港社区会计)家中躺下逗留,索要地方居住。
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龚×的陈述与申辩;3、证人龚××、颜××、朱××、李××、邹××的证言;4、现场照片;5、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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