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上)决字[2025]第086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14时许,李某江在道县XX街道XX社区的沿河路段盗窃李某胜插在岸边土地上的鱼竿以及种植在地里的竹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被盗物品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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