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交)决字[2025]第100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桃花江镇建*******,现住桃江县桃花江镇建*******。
现查明:2025年07月03日21时26分许,徐××驾驶湘HGP×××的小型轿车途经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与花桥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核查,徐××2017年10月0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17年10月13日接受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发案与受案情况;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可证实查获时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73mg/100ml;3.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证实徐××曾经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4.徐××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可证实徐××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质以及车辆的情况;5.到案经过:可证实徐××的到案过程;6.徐××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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