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81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高桥*******。
  现查明:2023年4日1日20时33分许,杨XX饮酒后驾驶湘ELTXXX小型汽车途径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XX大道与XX线交叉路口XX0米处被邵东市交警大队秩序二中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3mg/100mL。经查,杨XX于2017年5月4日20时59分许在邵东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地段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队查获并依法处罚过。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杨XX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杨XX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