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尹*******,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尹*******。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罗XX于2025年1月7日在“振兴乡村”APP想获取扶贫款,被告知需要提供一张本人银行卡刷流水,罗XX将本人中国工商银行卡(6215591909000337605)、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901818147349353)提供对方,后中国工商银行卡收到一笔2万元钱,隔天将2万元钱取现并按照对方提供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台存入。9日农村信用社银行收到一笔4万元钱,隔天将4万元钱取现并按照对方提供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台存入。13日农村信用社银行再次收到2万元钱,隔天去银行将2万钱提出取现被限额,便将2万元转入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050101984116)后到银行柜台取现,立即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银行柜台存入。期间违法行为人罗XX未从中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银行账户流水、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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