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城)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永固村*******,现住南县南洲镇永固村*******。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凌晨0时许,在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XX大厅,违法行为人姚X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陈X在酒店大厅凳子上的黑色斜挎包内,一台黑色vivo品牌iqoo z9型号黑色手机盗窃走(未追回),后将该手机以290元的价格在长沙市芙蓉区XX附件销赃给回收二手手机的男子陈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姚X陈述;被害人陈X陈述;陈X陈述;前科记录;视频资料;抓获经过;户籍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