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不决字[2025]第0061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上旬,刘x在一个名为‘波币’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上低买高卖的方式买卖虚拟币,将本人名下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058xxxx9914773)和一张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13xxxx0962245)作为该平台付款和收款账号。2025年6月1日,刘x在‘波币’平台上售出价值3000元虚拟币,受害人徐x通过中信银行卡(卡号62226213xxxx0962245)给刘*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8058xxxx9914773)转入3000元,刘x共接收涉诈资金3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受害人徐x立案资料;聊天记录;银行卡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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