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上)决字[2025]第1745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坐石*******,现住新化县上渡街道学*******。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下午,邹×和康××等人在新化县上梅街道705附近的山上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康××坐庄,邹×下注,每次下注200元以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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