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高)决字[2025]第062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双清区高崇山镇高*******。
  现查明:违法人李XX于2025年05月18日早晨6点30分左右于双清区高XX镇高XX社区27组其家楼下大坪中与其嫂子彭XX因其母亲赡养问题产生纠纷,彭XX先行对李XX进行谩骂,后李XX对彭XX的右侧脸部扇了一个耳光。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