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328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现住长沙市岳麓区观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1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因其前妻周小玲与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海棠湾小区25栋麻将馆老板钟小云产生赔偿纠纷,,违法行为人廖**遂至长沙市岳麓区滨江海棠湾小区25栋钟小云开设的麻将馆内帮周小玲出头,后在麻将馆内违法行为人廖**用左手两次击打钟小云的左侧脸颊(后经法医鉴定,钟小云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廖**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系减轻情节;
殴打60周岁以上的人的,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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