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湘公(洋)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铁角*******。
现查明2023年5月27日至5月29日,湘阴县健铭汽车城内湘阴县惠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如实登记牌照为湘GE004和牌照为湘F7HK12两台送修车辆。彭*系直接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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