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大****,地址:岳阳市云溪区大汉*******,法定代表人:胡***
现查明:2025年4月27日上午10时许,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治安大队联合云溪派出所对湖南XXXX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行招用保安以来,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并未向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当天,治安大队给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整改,要求该公司在5月19日整改完毕。2025年6月25日,云溪派出所再次对湖南省XXXX管理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依旧没有整改。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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