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综)决字[2025]第0264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乌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9时50分左右,邓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未悬挂车牌,放置了临时号牌为湘XXXXXX)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XX被我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我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邓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我局民警依法提取邓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2025年07月14日,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邓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74.56mg/100mL。邓某于2025年07月14日到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接受处理,民警经查询发现邓某于2015年6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于2015年07月02日被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经查证:邓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湖南省公安厅2022年4月7日印发的湘公法【2022】6号《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规定对邓某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邓某本人的陈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民警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 (编号为4311292900108010的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编号为430302360037309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