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75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0时许,黄XX与黄XX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等相关运输危险品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为湘AXXXXX的轻型货车运载“加特林烟花”共237件,从浏阳大瑶行驶至长株高速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局长沙支队星沙大队查获后移交至长沙县公安局黄兴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1、黄XX的陈述和申辩;2、黄XX的陈述和申辩;3、指认照片;4、到案经过;5、证据保全决定书与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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