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33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2025年2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彭XX在断龙山镇赶集时到路边摊购买菜种后,回家将菜种撒在其位于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门前地里,当鸦片苗长出来后,因不认识,在一次有路人经过时便询问是何种菜苗,路人告知其为鸦片后,彭XX因之前听说鸦片可以治病,于是将罂粟苗留下,准备长大后用来泡药酒。2025年5月7日,我所配合上级公安部门在断龙山镇开展“禁毒行动”时,发现彭XX在其位于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附近的菜地了种植了80株罂粟,随后我所民警将彭XX带至古丈县公安局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彭XX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