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交)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9时许,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X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东县XX镇XX园地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经查,2020年10月30日谭**因饮酒驾驶被XX县公安局XX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谭**的陈述与申辩、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人车合一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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