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樟)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樟树*******,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樟树*******。
  现查明:2025年07月份,接我局反诈骗中心下发线索:樟树镇XX村马X锋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622XXXXXXXXXXX0352涉嫌诈骗案。经查,马X锋于2024年底至2025年6月初,在一名叫NGXX的赌博平台参与网络赌博,并将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绑定赌博账号,用于充值和提现。经统计,马X锋在该平台充值3000多元,提现3000多元,其中2025年6月28日马X锋从赌博平台提现了2800元赌博资金,该资金系网络诈骗被害人李XX的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马X锋询问笔录;李XX报案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