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9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1时28分许,吴XX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雨花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6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吴XX还曾于2017年04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交警大队查获,并于2017年05月08日处罚,吴XX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