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百)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和兴悦景2栋2单*******。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夏**明于2025年7月4日在大祥区雪峰南路古元堂按摩店接待一名男性顾客时,对方在打电话时称收一笔40000元的资金,但银行卡不能使用。夏**为了招揽顾客,在明知他人可能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将自己的名下卡号为621799555001054151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过账,收取违法资金40000元。后到大祥区敏州西路工商银行ATM机取现5000元加上自己的1000元现金共计6000元交给对方,通过卡号为621799555001054151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扫码支付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扫码支付14000元,通过其名下卡号为6217002960108548931的建行卡扫码支付对方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自己的20000元。现卡号为6217995550010541519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还剩21000元的涉案资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