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治)决字[2025]第073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何某龙通过拨打“12345热线”反映望城区高塘岭街道XXXXX小区6栋1楼XX养车门店气味扰民问题,并扬言杀人。我局指挥中心接到联动警情指派高塘岭派出所处警,高塘岭派出所民警龙某、辅警贺某前往现场处警。在现场处警过程中,民警到XX养车门店了解完情况,继续到XXXXX小区6栋101号向何某龙、违法行为人何某其了解警情。何某龙、何某其在现场不配合处警人员的工作,何某其用手推搡龙某,后挥拳殴打龙某头部和胸口。龙某将何某其徒手控制在草地上,贺某协助进行徒手控制,何某其不停反抗用手抓扯、用脚踹贺某。何某其的行为造成龙某多处身体浅表擦伤,贺某手被抓伤。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龙某外伤致体表多处擦挫伤不构成轻微伤;贺某外伤致右手中指皮肤表皮剥脱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材料;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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