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泰)决字[2025]第0801号
被处罚人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永济*******,现住广州市花都去秀全*******。
现查明:2025年2月13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陆×、伍××两人窜至株洲天元区×××路,以拉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两人于××××087号灯杆旁发现一台红色飞度牌轿车(车牌号湘××××××)车窗未关紧,便将手伸进车内将车门打开,于副驾驶的柜子内盗走2200元现金,将该钱平分后立即逃离株洲。陆×到案后,主动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注:2025年2月24日至2024年3月3日,陆×于看守所刑事拘留7日,折抵行政拘留7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伍××、陆×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报案材料、指认现场笔录、视频监控、视频分析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陆*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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