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737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新开*******,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7点左右,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x附近,违法行为人莫xxx打了王xxx一巴掌,随后又用右手打xxx拳,随后用右手锁住xxx脖子,直到护校的警察过来才松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莫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