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赫公(岳)不决字[2025]第0221号

  违法行为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
  现查明2023年12月、2024年1月、2025年3月,徐XX在益阳市X的家中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了数个与蔡X相关的视频,调查后,认为徐XX诽谤的行为不能成立。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徐亮军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