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刑)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2025年7月3日,违法行为人朱xx在明知道不能出租、出借自己银行卡的前提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工商银行(621226430xxxx86717)的银行卡借给他人刷流水洗钱,在出借期间,朱xx的工商银行银行卡账户内收到受害人(石xx,兴业银行:62xxxxx98063213)银行卡转账52000元钱,朱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x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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