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枫*******。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15时许,违法人丁XX与张X在张家界市XX医院因支付车费发生争执,后丁XX持刀朝张X的右手臂处扎了一下,导致张X右手臂被扎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文书、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视频、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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