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召市*******,现住湖南省龙山县召市*******。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龙山县维也纳酒店与向庭高发生口角纠纷,陈**持菜刀将向庭高砍伤。经湘西新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庭高伤情构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伤情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 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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