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9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下渔*******,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五矿*******。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02时15分许,彭X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路的XX路路口至XX大道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2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彭X还曾于2022年06月0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于2022年06月20日接受处罚,彭X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吊销,彭X实施了饮酒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酒驾驶被处罚、无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 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