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685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茅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茅竹*******。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16时许,在祁阳市明德学府16栋1单元3002房内,违法行为人于**因安装纱窗时损坏了房屋瓷砖,与屋主雷燕颖因言语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于**用手打了雷燕颖的脸部,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燕颖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