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公(断)决字[2025]第0134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古丈县断龙*******,现住湖南省古丈县断龙*******。
现查明:2024年4月份左右,违法行为人付XX在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xx厂附近放羊,发现垃圾堆旁边长有一棵草开的花比较漂亮,附近工厂一个花垣籍的工人告诉其该植物为罂粟,并且对止咳止泻效果好。因其母亲生病经常咳嗽拉肚子,于是付xx等罂粟果成熟后摘走罂粟果子,于2024年8月份左右,在其位于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附近的菜地将该罂粟果的种子撒上种植。2025年5月7日,我所配合上级公安部门在断龙山镇开展“禁毒行动”时,发现付xx在其位于湖南省古丈县断龙山镇xx村xx组xx号的房屋附近的菜地了种植了74株罂粟,随后我所民警将付xx带至古丈县公安局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付xx对其非法种植罂粟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古丈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古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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