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大公(城南)不决字[2025]第0040号

  违法行为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16时许,##在体育新城XX星苑围墙处偷取砖块70余块。
  以上事实有一、违法行为人孙*的供述 二、现场视频监控等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