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常宁市蓬塘乡新梅*******。
现查明:2025年4月8日22时许,在常宁市培元街道办事处西上社区唐XX家里,唐XX进入廖XX的租房内讨要房租,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廖XX用不锈钢灰斗砸唐XX的头部,造成唐XX受伤,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XX的身体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廖XX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唐XX的陈述,证人唐XX的证言,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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