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枫)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岳阳市大屋湾社区中医院门口路边,从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盒内盗得苹果手机12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650元。后刘*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物价鉴定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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