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21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潞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00时许,刘**驾驶湘B8C306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石宋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王塔冲路交叉口红灯通过时,遇齐正武驾驶湘B2B755小型轿车沿石宋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左转掉头,湘B8C306普通两轮摩托车前部与湘B2B755小型轿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现场对刘**进行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67mg/100ml,随后将刘**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提取后将血样送至株洲市中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刘**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4.15mg/100ml。经查,刘**于2016年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刘**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单2.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3.交通事故认定书4.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