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决字[2025]第1743号

  被处罚单位:八喜景****,地址:,法定代表人:吴***
  现查明:治安大队民警在办理周依萍、刘磊介绍卖淫案时发现2025年5月15日,未成年人潘××在八喜景****416号房间内卖淫,因潘××未满十四周岁,构成被强奸。八喜景****未按要求询问潘××的入住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和嫌疑人笔录、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